4+7帶量采購,合同來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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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2019-03-15 | 瀏覽次數:505次 |
1月21日,遼寧省醫藥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布《關于印發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帶量購銷合同 (范本)的通知》(簡稱《通知》)。 《通知》提到,為推動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工作順利開展,省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相關部門,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國家組織藥品集中采購和使用試點帶量購銷合同 (范本)》。在合同中,甲方代指醫療機構,乙方代指藥品生產、 配送企業。 《通知》中提到了以下幾個要點(具體內容詳見原文): (1)中選價或進一步調低。 (2)中選藥品存在質量問題,醫院有權選擇中選替補品種。 (3)中選品種有效期至少9個月。 (4)藥品,24小時配送到位。 (5)甲方自收到藥品之日起,結款不超過30天。 (6)醫院不完成采購量,應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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